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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确保航空运输安全,根据民航局有关规定,现将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的规定重申如下:
(一)严禁在托运行李里中携带锂电池、充电宝。
(二)每人随身携带最多不超过2块合规充电宝,充电宝产品须带有正规3C标识。破损、鼓包、改装类充电宝禁止登机。
(三) 可携带充电宝额定能量为≤100瓦特小时,超过100瓦特小时但不超过160瓦特小时的充电宝,必须经航空公司批准。超过160瓦特小时的禁止携带。
(四) 严禁在飞行全过程中使用充电宝,并单个做好防短路保护(可放入原零售包装、绝缘袋,或以其他方式将电极绝缘,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,或将每个充电宝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当中)。
请各位旅客严格遵守民航安全运输规定,共同守护航空安全。